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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1-01-28


    【实施日期】 2011-1-28

    【发 文 号】 粤人社发〔201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

    二、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三、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为10年),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其中:

    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缴费比例:申请趸缴时当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四、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

    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五、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

    一次性趸缴年限与趸缴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一次性趸缴期间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

    六、办理缴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继续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申请人员的申请条件,计算趸缴年限和趸缴金额,向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

    (三)缴费。经批准一次性趸缴的人员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同意一次性趸缴的审核意见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

    七、申领待遇

    一次性趸缴人员缴清全部费用后,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八、退费情形

    一次性趸缴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前(不含当日)死亡的,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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